《周易集注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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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21. 噬嗑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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震下离上(火雷噬嗑)

噬,啮也。嗑,合也。颐中有物间之,啮而后合也。上下两阳而中虚,颐之象也。四一阳间于其中,颐中有物之象也。颐中有物,必啮而后合,噬嗑之象也。《序卦》:“嗑者合也,可观而后有所合,所以次观。”

噬嗑,亨,利用狱。

噬嗑,亨,卦自有亨义也。天下之事,所以不得亨者,以其有间也。噬而嗑,则物不得而间之,自亨通矣,此概举天下之事而言也。利用狱者,噬嗑中之一事也。

彖曰:颐中有物,曰噬嗑。噬嗑而亨,刚柔分,动而明,雷电合而章,柔得中而上行。虽不当位,利用狱也。

以卦体卦德二象卦综释卦名卦辞,颐中有物,则其物作梗,以人事论,如寇盗奸宄,治化之梗,蛮彝侵扰,疆场之梗,以至君臣父子,亲戚朋友,离贰谗谤,间于其中者,皆颐中之梗也。易卦命名立象,各有所取。鼎也井也,大过之栋也,小过之飞鸟也,远取诸物者也;艮之背也,颐之颐也,噬嗑颐中之物也,近取诸身者也。刚柔分者,震刚离柔,分居内外,内刚者齿也,外柔者辅也。动而明者,震动离明也。雷电合者,卦二象也。盖动不如雷,则不能断;明不如电,则不能察。惟雷电合,则雷震电耀,威明相济,所谓动而明者,愈昭彰矣,此已前言噬嗑亨,柔得中而上行者。本卦综贲,二卦同体,文王综为一卦,故《杂卦》曰:“噬嗑食也,贲无色也。”言以贲下卦离之柔,得中上行,而居于噬嗑之上卦也,盖不柔则失之暴,柔不中则失之纵,柔得中则宽猛得宜,有哀矜之念,而又不流于姑息,此其所以利用狱也。若依旧注,自益卦来,则非柔得中而上行,乃上行而柔得中矣。不当位者,以阴居阳也。

颐中有物,名噬嗑矣,而曰亨者,何也?盖凡噬物,噬则颐分,嗑则颐合,今未噬之先,内刚外柔,将噬之际,动而明,正噬之时,合而章,先分后合,又何物得以间之,此所以噬嗑而亨也。然以噬嗑之亨,何事不利而独利用狱者?盖六五以柔在上,本不当位,不足以致诸事之利,独以柔得中,所以利用狱也。

《象》曰:雷电,噬嗑,先王以明罚敕法。

罚者,一时所用之法。法者,平日所定之罚。明者辨也,辨其轻重,效电之明。敕者正也,正其国法,效电之威。明辨其墨劓剕宫大辟,以至流宥鞭朴金赎之数者,正所以振敕法度,使人知所畏避也。敕字本音赉,相承作敕。

初九,屦校灭趾,无咎。(校音教)

校,足械也。屦者,以械加于足,如纳屦于足也。中爻坎,坎为桎梏,校之象也,故上九亦言校。趾者足趾也,震为足,趾之象也。灭者没也,遮没其趾也。变坤,不见其震之足,灭其趾之象也。无咎者,因其刑,而惩创以为善也。屦校不惩,必至荷校;灭趾不惩,必至灭耳。不因其刑而惩创,必至上九之恶积,罪大矣,安得无咎。初九上九,受刑之人,中四爻则用刑者。

九居初无位,下民之象也。以阳刚而不柔顺,未有不犯刑者,故有屦校灭趾之象。趾乃人之所用以行者,惩之于初,使不得行其恶,小人之福也,故占者无咎。

《象》曰:屦校灭趾,不行也。

震性动,灭其趾,则不得动而行以为恶矣。

六二,噬肤灭鼻,无咎。

肤者,肉外皮也。凡卦中次序相近者言肤,剥卦言肤者,艮七坤八也,睽卦言肤者,兑二离三也,此卦言肤者,离三震四也,六二之言肤者皮也,三言肉者,皮中之肉也。四言胏者,肉中连骨也,以阳刚也。五阴柔,又言肉矣,爻位以次渐深,噬肉以次渐难。祭有肤鼎,盖柔脆而无骨,噬而易嗑者也。中四爻,有上下齿噬啮之象,故四爻皆言噬,此爻变兑,兑为口,噬之象也,二乃治狱之人,居其中,初在下,外为肤,噬其肤之象也,故《杂卦》曰“噬嗑食也”,正言此四爻之噬也。中爻艮,艮为鼻,鼻之象也。二变则中爻为离,不见其艮之鼻,灭其鼻之象也。灭字与灭趾灭耳同例,即朱子语录所谓“噬肤而没其鼻于器中”是也,言噬易嗑,而深噬之也。

六二柔顺中正,听断以理,故其治狱有噬肤灭鼻之易之象,无咎之道也,故其占如此。

《象》曰:噬肤灭鼻,乘刚也。

刚者,初之刚也。人刚则性直,狱内委曲皆不隐藏,己易于听断矣。六二又以中正乘其刚,以听断,必得其情,故有噬肤灭鼻之易。

六三,噬腊肉,遇毒,小吝,无咎。(腊音昔)

腊肉者,即六五之干肉也,今人以盐火干之肉也。离火在前,三变又成离,上火下火,干其肉之象也。九四六五,离有乾象,故二爻皆言干,而此言腊也。遇者逢也,凡易中言遇者,皆雷与火也。睽九二变震,曰遇主于巷。遇元夫者,亦变震也,丰遇配主,遇彝主。小过大象坎错离,遇其妣,遇其臣。此雷火,故言遇毒,毒者腊肉之陈久太肥者也。《说文》云:“毒者厚也。”《五行志》云:“厚味实腊毒。”师古云:“腊,久也。味厚者为毒久。”文选张景阳七命云:“甘腊毒之味是也。”噬腊遇毒者,言噬干肉而遇陈久太肥厚味之肉也。中爻坎,所以曰毒,故师卦有此毒字。

六三阴柔,不中不正,治狱而遇多年陈久烦琐之事,一时难于断理,故有噬腊遇毒之象,亦小有吝矣,然时当噬嗑,于义亦无咎,故其占又如此。

《象》曰:遇毒,位不当也。

以阴居阳。

九四,噬干胏,得金矢,利艰贞,吉。(乾音干,胏音滓)

胏,干肉之有骨者。离为干,干之象也,六五亦同此象。三肉居卦之中,乃狱情之难服者,故皆以坚物象之。金者刚也,此爻正颐中之物,阳金居二阴之间,金之象也。变坤错干,亦金之象也。矢者直也,中爻坎,矢之象也。盖九四正居坎之中,坎得干之中爻,为中男,故此爻有金象,有矢象,若六五变为干,止有金象,无矢矣,故止曰得黄金。且九四刚而不正,故戒之以刚直。六五柔中,故戒之以刚中。二爻皆曰得者,教人必如此也。艰者,凛凛然惟恐一毫之少忽,以心言也。贞者,兢兢然惟恐一毫之不正,以事言也。周公此象盖极精者,非周礼钧金束矢之说也。

四居卦中,狱情甚难,故有噬干胏坚物之象。四以刚明之才,治之宜即吉矣。但四弱于二阴之间,恐其徇于私而未甚光明,故必如金之刚,矢之直,而又艰难正固,则吉矣。因九四不中正,故教占者,占中之象又如此。

《象》曰:利艰贞,吉,未光也。

未光,即屯九五,夬九五之类。

六五,噬干肉,得黄金,贞厉,无咎。

噬干肉,难于肤,而易于干胏者也,乃所治之狱,匪难匪易之象。黄者中也,金者刚也,变干,金之象也。干错坤,黄之象也。离得坤之中爻为中女,则离之中,乃坤土也,故曰黄金。贞者纯乎天理之公而无私也,厉者存乎危惧之心而无忽也,无咎者刑罚当而民不冤也。

六五居尊,用刑于人,人无不服,故有噬干肉易嗑之象,然恐其柔顺而不断也,故必如黄之中,金之刚,而又贞厉,乃得无咎,因六五柔中,故戒占者占中之象又如此。

《象》曰:贞厉无咎,得当也。(当去声)

言必如此治狱方得当也。

上九,何校灭耳,凶。(何音荷)

何者负也,谓在颈也。中爻坎为桎梏,初则曰屦,上则曰负,以人身分上下而言也。灭者,遮灭其耳也。坎为耳痛,灭耳之象也。又离为戈兵,中爻艮为手,手持戈兵,加于耳之上,亦灭耳之象也。

上九居卦之上,当狱之终,盖恶极罪大,怙终不悛者也,故有何校灭耳之象,占者如此,凶可知矣。

《象》曰:何校灭耳,聪不明也。

聦者闻也,听也。上九未变,离明在上,坎耳在下,故听之明。今上九既变,则不成离明矣,所以听之不明也。困卦坎有言不信,夬四变坎,闻言不信,今既听之不明,则不信人言矣。坎既心险,又不信好言,所以犯大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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