64. 未济卦
坎下离上
未济,事未成之时也。水火不交,不相为用,其六爻皆失其位,故为未济。《序卦》:物不可穷也,故受之以未济终焉,所以次既济。
未济,亨,小狐汔济,濡其尾,无攸利。
亨者,言时至则济矣。特俟其时耳,故亨也。坎为狐,坎居下卦,故曰小狐。坎为水为隐伏,穴处而隐伏,往来于水间者狐也。又为心病,次多狐疑。既济未济二卦皆以狐言者此也。水涸曰汔,此指济渡水边水浅处言也。濡其尾者,言至中间深处,即濡其尾,而不能涉矣,此未济之象也。无攸利,戒占者之辞。
言未济终于必济,故亨,然岂轻于济而得亨哉?如小狐不量水中之浅深,见水边之浅涸,果于必济,及济于水中,乃濡其尾,而不能济矣。如此求济,岂得济哉?占者无攸利可知矣。故必识浅深之宜,持敬畏之心,方可济而亨也。
《彖》曰:未济亨,柔得中也。小狐汔济,未出中也。濡其尾,无攸利,不续终也。虽不当位,刚柔应也。
释卦辞。柔得中指六五,阴居阳位得中,则既不柔弱无为,又不刚猛偾事,未济终于必济,所以亨。前卦既济之初吉者,已然之亨也。柔中之善于守成者也。此卦未济之亨者,未然之吉也。柔中之善于拨乱者也。未出中者,未出险中也,言止于水边涸处济之,而未能出其险陷之中也。济而得济,谓之终。今未出中,则始虽济,而终不能济,是不能继续而成其终矣,然岂终于不济哉。盖六爻虽失位,初为未济,然刚柔相应,终有协力出险之功,是未济终于必济,此所以为亨也。
《象》曰:火在水上,未济,君子以慎辨物居方。
火炎上,水润下,物不同也。火居南,水居北,方不同也。君子以之慎辨物,使物以群分,慎居方,使方以类聚,则分定不乱。阳居阳位,阴居阴位,未济而成既济矣。
初六,濡其尾,吝。
兽之济水,必揭其尾,尾濡则不能济。濡其尾者,言不能济也。
初六才柔,又无其位。当未济之时,乃不量其才力,而冒险以进,不能济矣,吝之道也。故其象占如此。
《象》曰:濡其尾,亦不知极也。
极者终也,即彖辞濡其尾无攸利,不续终也。言不量其才力而进,以至濡其尾,亦不知其终之不济者也。
九二,曳其轮,贞吉。
坎为轮,曳其轮者,不遽然而进也。凡济渡,必识其才力,量其浅深,不遽于进,方可得济,不然必濡其尾矣。贞者得济之正道也,吉者终得以济也。
二以阳刚之才,当未济之时,居柔得中,能自止而不轻于进,故有曳其轮之象,占者如是,正而吉矣。
《象》曰:九二贞吉,中以行正也。
九居二,本非其正,以中故得正也。
六三,未济征凶,利涉大川。
未济者,言出坎险可以济矣,然犹未济也,故曰未济。利涉大川者,正卦为坎,变卦为巽,木在水上,乘木有功,故利涉大川。征者行也,初濡其尾,行而未济也。二曳其轮,不行也,故至于三则坎之极,水益深矣。故必赖木以渡之,方可济也,若不赖木而直行,则濡其尾而凶矣。
阴柔不中正,当未济之时,病于才德之不足,故征凶。然未济有可济之道,险终有出险之理。幸而上有阳刚之应,若能涉险而往,赖之则济矣,故占者利于赖木以涉大川,利涉大川。又占中赖阳刚之象也。
《象》曰:未济征凶,位不当也。
以柔居刚。
九四,贞吉悔亡,震用伐鬼方,三年有赏于大国。
震者惧也,四多惧,四变中爻为震,故以震言之。伐鬼方三年详见既济。大国对鬼方而言,则伐之者为大国,鬼方为小国也。有赏于大国者,三年鬼方自顺服,故大国赏之,惟其有赏,故不言克之也。既济言克之者,鬼方在上,仰关而攻,克之甚难,且水乃克火之物,火又在下,所以三年方克。《小象》曰惫者此也,此则鬼方在下,易于为力,故自屈服,曰有赏者,如上之赏下也。未济与既济相综,未济九四即既济九三,故爻辞同;亦如损益相综,损之六五即益之六二;夬姤相综,夬之九四即姤之九三,所以爻辞皆同也。综卦之妙至此。
以九居四不正而有悔也,能勉而贞,则吉而悔亡矣。然以不贞之资,非临事而惧,何以能济天下之事哉,故必忧惕敬惧之久,则其志可行,而有以赏其志矣。故占者又有震用伐鬼方,三年有赏于大国之象。
《象》曰:贞吉悔亡,志行也。
志行者,已出其险,济之之志行也。履之九四,否之九四,睽之九四,皆言志行,以四多惧故也。
六五,贞吉,无悔,君子之光,有孚,吉。
贞非戒辞,乃六五之所自有,无悔与悔亡不同。无悔者,自无悔也。悔亡者,有悔而亡也。未济渐济,故虽六五之阴,而亦有晖光。既济渐不济,故虽九五之阳,而必欲如西邻之禴祭,凡天地间造化之事,富贵功名,类皆如此。
六五为文明之主,居中应刚,虚心以求九二之共济。贞吉无悔矣,故本之于身则光辉发越,征之于人,则诚意相孚,吉不必言矣。占者有是德,方应是占也。文明即君子之光,中虚即有孚。
《象》曰:君子之光,其晖吉也。
日光曰晖,吉如日光之盛。盖六五承乘应皆阳刚,君子相助为明,故其晖吉。
上九,有孚于饮酒,无咎,濡其首,有孚失是。
六爻皆有酒象。易中凡言酒者,皆坎也。上二爻离错坎,亦酒也。是字,即无咎二字。濡其首者二也,坎水至三,坎水极深矣,故涉之者,濡其首。既济之上六,即未济之六三也。既济言濡其首,故上九与六三为正应,即以濡其首言之。
六五为未济之主,资九二之刚中,三涉川,四伐国,至于六五光辉发越,已成克济之功矣。上九负刚明之才,又无其位,果何所事哉。惟有孚于五,饮酒宴乐而已。此则近君子之光,所有孚者是矣。无咎之道也。若以濡其首之三,为我之正应,乃有孚于二,与之饮酒,则坠落于坎陷之中,与三同濡其首。所有孚饮酒者,不是矣,安得无咎哉。故曰有孚失是,教占者必如此。
《象》曰:饮酒濡首,亦不知节也。
节者事之界也,濡首同于六三,亦不知三在坎险之界,而自罹其咎矣。